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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家宜称将改进包装标注但对责任话题态度暧昧
发布日期:2012-03-05

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  中国质量新闻网6月12日刊登了北京王女士质疑丁家宜护肤品标注问题的报道后,近日,又有一些消费者向中国质量新闻网反映,他们购买或使用的丁家宜产品均存在和王女士遇到的类似情况。

    记者案头摆放着两款丁家宜护肤产品:一个是“丁家宜清爽透白防晒露”,净含量为55ml。这款产品除用中文写有品名和含量内容以及英文“Whitening Sunblock Dew(SPF22 PA++)”字样外,白色的塑料瓶体上根本找不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;另一个方形的玻璃瓶体,标称是“丁家宜男士润肤霜”。记者在这款产品的瓶底只看到“SKB070 20110107”字样,整个包装基本上没有文字,因此也就看不到任何使用说明或注意事项了。据记者了解,前款产品的购买时间是今年的春节前后,后一款的购买时间为去年7月。

图为丁家宜清爽透白防晒露外包装

图为丁家宜男士润肤霜外包装

    就消费者反映的这些问题,中国质量新闻网记者再次致电丁家宜客户服务部,将消费者的质疑和丁家宜方面做沟通,之后收到丁家宜方面发来的《告知函》,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:一是说丁家宜产品包装引用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“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(包装)上,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单元(包装)内”的规定,强调丁家宜产品即按规定在包装盒上标明了“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”,符合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,应无存在任何违规操作。二是申明丁家宜公司“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,若因此仍给消费者带来使用上的困扰或误解,后续我司会针对此情况进行改善,以消除消费者使用上的困扰。”

    那么,丁家宜方面引用的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,对化妆品标识还有哪些规定呢?这个《规定》第十七条要求“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(容器)分离”;第二十二条“化妆品包装物(容器)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,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.8毫米。”“化妆品包装物(容器)的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,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,生产者名称和地址,净含量,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。”于是,记者就这些条款及消费者所质疑的标识问题再次与丁家宜方面联系。

    6月30日,丁家宜方面对记者提出的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条款及消费者所质疑的标识问题,给出答复。答复中,丁家宜方面根据《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﹥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》中的释义:“化妆品的包装物(容器)是指与化妆品(内容物)一起到达消费者受众的包装物和/或容器的总称”的表述,进一步强调丁家宜公司的“包装是由内容物(软管)和小盒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,因此产品的标识在小盒和内容物(软管)上均可标注。为了便于消费者时间看到标识,即选择将标识(限制使用日期和批号)印在小盒上。”

    从丁家宜方面的两次申明中,可以看出,这个企业坚称其产品容器上不标注“限制使用日期和批号”“应无存在任何违规操作。”为了证实丁家宜产品是否真如公司解释的那样,记者近日走访了几家商场的丁家宜柜台,却发现货架上的丁家宜产品,无论是软管包装还是塑料透明包装,均都在上面喷注了“限制使用日期和批号”。记者在化妆品柜台仔细察看包装标识的举动,曾引起商场售货员的注意。在记者说明本意后,销售员告诉记者:“这些化妆品都应该在瓶子(容器)上打日期的。不然,消费者怎么知道过期没过期。”销售员一边说,一边拿过丁家宜产品给记者看。

    既然丁家宜的现售产品已经改进了产品标注,为什么丁家宜客服中心在同中国质量新闻网联系时,却总是在为早前的包装容器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或/限制使用日期的产品找依据呢?更耐人寻味的是,丁家宜方面在给中国质量新闻网的第二份传真中,特别写道:“贵处(中国质量新闻网——注)的提醒使我们意识到,大部分的消费者是不保留小盒的,后续为避免消费者因丢失小盒而无法知道有效期,我司将会在软管和小盒上均进行打码。”丁家宜这样的做法,不禁使人再生疑问,即丁家宜的“企业社会责任角度”,只是因为媒体的“提醒”才意识到的吗?不能回避的是,质疑丁家宜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起因出自消费者。对因为购买了丁家宜产品而已经引来“困扰”的消费者,丁家宜应持怎样的“责任”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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